公务员政策讲堂
第19期:公务员录用(五)
欢迎来到公务员政策小课堂,我是你们的小政老师!
本期,我们继续学习公务员录用方面的规定~
课前提问
问题1:拟录用人员需要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吗?
需要。《公务员录用规定》明确,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问题2: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要求,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三)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四)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七)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八)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今天的政策大家都学会了吗?
下一期我们不见不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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